moea_joint
109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7 題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辦理公開招標,第一次未達3家流標,請問第2次開標至少須達幾家合格廠商始能開標?
- A 1家
- B 2家
- C 3家
- D 4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某項採購案內容非常專業,全台灣具備資格的廠商其實只有兩家,若法律規定每一次招標都「必須」要有三家以上才能開標,那麼這個採購案最後會面臨什麼樣的困境?為了讓行政程序能順利走下去,法律在第二次招標時可能會做出什麼樣的彈性門檻設計?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法條中的例外規範,顯示出你對採購程序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理解。
招標家數限制的彈性調整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第 2 項的規定,公開招標若因第 1 次開標之家數不足(少於 3 家)而流標,在辦理第二次招標時,機關得不受 3 家廠商限制之規範。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在於兼顧公平競爭與採購效率,避免因為市場競爭者較少,導致必要的公共建設案因家數門檻而無限期延宕。因此,第二次開標時,只要有 1 家合格廠商投標,程序上即可依法進行。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