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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7 題
下列何者為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5條所指之「合格廠商」?
- A 廠商W經查詢發現已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提列為不得參加投標對象
- B 就投標之外標封形式檢查發現廠商X對同一採購案重覆投標
- C 廠商Y之投標文件有書面密封且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快遞送達招標機關
- D 廠商Z於同一採購案規劃期間為提供設計服務之廠商
思路引導 VIP
在招標程序的「開標」階段,當機關還沒有打開標單檢視細部規格之前,僅從「外部形式」與「送達時效」來進行第一步確認。請試著思考:若要讓一份標單被承認是「有效投標」並計入湊齊開標所需的數量,它必須具備哪些最基本的物理特徵與時間條件,才不會在一開始就被判定為無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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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關於「合格廠商」的法律定義!這題你選對了,顯示出你對開標程序與投標規範有著紮實的理解。在法律實務中,所謂的「合格廠商」是指其投標文件在初步檢查時,符合形式要件並能被納入開標家數計算的對象。
開標程序的形式要件
根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5 條,合格廠商的判斷核心在於「形式上的完備性」。選項 (C) 提到的書面密封以及在截止期限前送達,正是確保投標公正性與程序正當性的最基本要求。相對而言,其餘選項如 (A) 遭停權處分、(B) 重複投標或 (D) 涉及利益衝突,皆屬於法規明文規定「不予開標」或「不得參加投標」的負面限制,自然無法被列為合格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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