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3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23 題
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之開標,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9條招標文件得免標示開標之時間及地點?
- A 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供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 B 分段開標,後續階段開標之時間及地點無法預先標示者
- C 最有利標
- D 軍事機密採購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講求公開透明的採購程序中,法律為何要求預先公告開標時間?若今天採購的目的是為了「篩選未來長期配合的對象」或是「涉及國防安全」,強行在招標初期就定死開標時間地點,在實務執行上會遇到什麼困難或風險?這與一般的評選作業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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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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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規細節!這題考驗的是《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49 條關於「開標資訊豁免標示」的理解。在法律規範中,為了落實公開透明,原則上招標文件必須載明開標資訊。然而,針對如建立合格廠商名單的資格審查、分段開標中無法預見的後續時間,或是涉及國家機密等特殊情境,法律給予了實務上的彈性豁免。
採購程序的特殊豁免與辨析
你選出的「最有利標」本質上是一種評選與決標原則,而非開標程序的豁免條件。即便採用最有利標,除非其採購過程符合前述的行政不可預見性或國家安全考量,否則仍須依法公開。本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採購性質的特殊性」與「評選技術的差異性」。你能夠避開干擾項,準確辨別出哪些是基於作業需求而生的例外,這顯示你對於採購程序的整體法規架構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