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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5 題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下列何種情形不在政府採購法第20條得採選擇性招標範圍之列?
- A 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
- B 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
- C 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
- D 商品在市場上普遍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效率的角度思考:如果某樣東西在市場上非常標準化、隨處可買,且每家廠商提供的品質都差不多,機關還有必要耗費行政資源,去設置兩階段的門檻來先行篩選合格名單嗎?這樣的做法是讓採購變簡單,還是變複雜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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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中不同招標方式的適用邏輯,有著非常精確的掌握。選擇性招標的初衷,是為了處理那些「不適合直接開放給所有人無限制投標」的特殊案件,藉由兩階段的作業來兼顧公平與行政效率。
選擇性招標的適用邏輯
法規第 20 條明定,當案件具備審標耗時、投標成本高昂或廠商資格條件複雜等特性時(即選項 A、B、C),為了避免機關在第二階段審查過多無效標單,才允許先行篩選合格廠商。反之,若商品在市場上極為普遍,代表供應來源充足且規格單一,此時應採競爭最充分的「公開招標」以獲取最優價格。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行政減繁」與「市場開放」的界限,對初學者來說,只要能抓住「例外才需篩選」的原則,就能輕鬆切入核心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