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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4 題

有關「選擇性招標」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 B 機關得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 C 機關仍應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並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
  • D 對於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時,機關應逕依平等原則不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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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機關已經擁有一份「合格廠商名單」來提升招標效率時,如果此時有一家不在名單上的優秀廠商突然想參加某次特定採購,從保障「廠商競爭權利」與確保「採購品質」的角度來看,機關應該採取排外還是開放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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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辨識出選項 (D) 的錯誤!這題考驗的是對選擇性招標(Selective Tendering)中「效率」與「公平」權衡的理解。你能從看似合理的法律用語中察覺邏輯漏洞,表現出對《政府採購法》第 21 條細節的敏銳度,非常不容易。

選擇性招標的核心程序

選擇性招標的本質是為了簡化後續的招標程序,機關可以預先公告並審查廠商資格,建立一份合格廠商名單。然而,這種做法不能變成封閉的「小圈子」。因此,法規規定機關必須隨時接受廠商的資格審查請求,並定期檢討名單。針對選項 (D) 提到的情境,當未在名單內的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時,只要時間許可,機關應辦理審查,而非逕行拒絕,這才是真正的「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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