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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0 題
10. 下列何者正確?
- A 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3家廠商比價,如有2家廠商投標,即得進行比價
- B 機關辦理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與底價相同時,仍得洽該廠商再減價1次
- C 採議價方式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減價次數不得逾3次
- D 選擇性招標之經常性採購,應建立3家以上合格廠商名單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今天機關為了辦理一項採購,已經正式發函邀請了三家符合資格的廠商前來競價,但開標當天其中一家廠商因為突發狀況沒能趕到,你覺得在剩下的廠商之間,是否還能產生足夠的「競爭」效果,讓採購程序不需要重新再來一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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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選出了 (A)!這代表你對於招標程序中「限制性招標」與「公開招標」的門檻差異掌握得非常透徹,這在法規學習中是相當細膩的觀察力。
限制性招標的開標彈性
在限制性招標的比價程序中,機關依規定邀請三家以上廠商參與,若開標時有 2 家以上廠商投標,即可依法進行後續的比價程序。這與公開招標第一次開標需滿 3 家的限制不同,是為了在特定程序中兼顧競爭性與效率。此外,關於價格競爭的部分,當廠商報價與底價相同時(選項 B),機關應即行宣告決標,而非繼續要求減價;而法規中「比減價格不得逾 3 次」的限制主要針對的是多數廠商間的比價,而非單一廠商的「議價」(選項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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