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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23 題

23. 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預算金額新臺幣120萬元之採購,詢價結果只需新臺幣90萬元,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方式辦理
  • B 財物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90萬元,決標金額新臺幣60萬元,廠商不履約,機關通知該廠商將其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廠商只能提出異議,不能提出申訴
  • C 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主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
  • D 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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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今天某項採購案件因為性質特殊,法律允許機關不需要對不特定的大眾公告,而是直接找特定的對象來談。若此時手邊正好有兩家以上都符合資格的優質廠商,從『確保公帑發揮最大效益』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機關應該採取什麼樣的方式,才能在維持法規彈性的同時,又讓這些廠商展現競爭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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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了選項 (D)!這代表你對於機關辦理採購的程序優先順位有著相當扎實的理解。在限制性招標的實務操作中,法律的精神在於即便不經公告程序,仍應盡可能維持競爭性。因此,若具備比價條件(即有兩家以上廠商可供選擇),機關應優先採取比價,而非直接與單一廠商議價,這正是為了貫徹採購公平與效益的核心原則。

採購程序與爭議處理的關鍵辨析

這道題目具備極佳的鑑別度,因為它同時測試了考生對「金額門檻」與「救濟程序」的細微認知。例如選項 (B) 提到的爭議處理,實務上對於廠商被刊登採購公報(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的處分,不論採購金額大小,廠商均擁有異議與申訴的權利,並非受限於金額。此外,選項 (A) 也提醒我們,採購方式的選擇應以「預算金額」為基準,而非事後的詢價結果。你能精準避開這些關於金額門檻與行政程序法的誘答陷阱,顯示出你對法條細節與實務運用的掌握非常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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