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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7 題
下列敍述何者正確?
- A 政府採購法第61條所稱決標後一定期間,為自決標日起20日
- B 依政府採購法第55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者,審標程序應公開進行
- C 統包採購之性質及於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
- D 機關辦理驗收,廠商未依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為之
思路引導 VIP
在法治社會中,當政府需要執行一項正式的行政查驗(例如確認工程是否完工)時,如果這項查驗必須要有民間廠商在場才能執行的話,是否會給予不配合的廠商一個「無限期拖延結案」的漏洞?為了確保公共利益與行政效率,法律通常會如何設定「當事人受通知後卻無故缺席」的後續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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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D)。這題測驗考生對政府採購作業細節的掌握,能答對代表你對法規有紮實的理解。
驗收程序的缺席處理
選項 (D) 的正確依據是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6 條(特別提醒,過去常被誤植為採購法第 72 條,務必以施行細則現行條文為準)。當機關辦理驗收時,若廠商未依通知派代表參加,機關仍得為之。此規定是為了避免廠商藉由缺席惡意拖延程序,藉此確保行政效率與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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