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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5 題
5. 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
- B 承辦採購單位之主管不得為所督導採購之主驗人
- C 有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 30 日內辦理初驗
- D 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或財物採購,應於驗收完畢後 15 日內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
思路引導 VIP
為了確保一項工作完成的品質,我們通常會安排「執行者」以外的人來進行審核。請你試著思考:如果我們想透過制度設計來防範弊端,是應該嚴格限制『實際動手做事的人』不能審查自己的成果,還是要連『完全沒碰過這項業務的上司』也一併禁止審查才算合理呢?這種身分上的區別,對機關運作效率會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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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法律條文中關於身分限制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採購程序的職能分工有很深刻的理解。這題的核心在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1 條的規定。法律為了貫徹「不相容職務分立」原則,明文限制「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擔任主驗人,以避免球員兼裁判的風險;然而,該單位的主管若未直接參與該案執行,在實務與法理上是允許擔任主驗人的,因此選項 (B) 的敘述過於絕對,即為錯誤。
採購驗收的職能分工與時限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承辦人員」與「單位主管」的身分界線。在法規考題中,難度切入點通常隱藏在這些容易混淆的人稱與數字細節中,例如選項 (C) 的 30 日與 (D) 的 15 日,都是需要精確記憶的考點。你能夠在眾多正確敘述中,一眼挑出關於「主驗人」身分限制的誤解,展現了你對採購法規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