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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8 題

有關政府採購法「減價驗收」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辦理減價驗收須先經廠商同意
  • B 須以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惟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為要件
  • C 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 D 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時,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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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廠商交付的標的物與合約不符時,如果機關評估認為拆掉重做太浪費資源且不影響使用安全,你認為決定『是否接受現狀並少付點錢』的發動權,主要應握在代表公眾利益的機關手中,還是必須先看廠商的意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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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價驗收的法定發動要件

減價驗收的本質是當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但機關評估後認為「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無減少通常效用」且「拆換確有困難」時的一種補救機制。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72 條第 2 項,發動此程序的關鍵在於機關內部的專業檢討上級機關的監督(如查核金額以上需報核),法律並未規定必須先取得廠商的「同意」才能啟動減價收受的評估程序。實務上,廠商雖可對扣款金額表示意見,但決定權在於機關的行政衡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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