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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5 題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採最有利標決標,於評定出最有利標後,應再洽廠商減價
- B 公開招標之案件,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限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
- C 招標文件之售價逾新臺幣1,000元者,即有違反法令規定之虞
- D 總價承包契約,不論數量不符或漏項均應由廠商吸收
思路引導 VIP
在舉辦大型且嚴肅的公開會議時,若預期參與單位眾多且場地空間有限,為了在「維護參與權利」與「控管現場秩序」之間取得平衡,主辦機關通常會採取什麼樣的行政規範,來確保程序能順利進行而不至於陷入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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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選項 (B) 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的程序細節與行政實務掌握得相當紮實。在公開招標的現場,機關為了維持開標秩序及受限於場地空間限制,確實可以在招標文件中預先規範每家投標廠商出席的人數,這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中是有所依據的行政管理權限。
採購程序與契約原則辨析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區分「通則」與「例外」。例如在最有利標的程序中,評定出最有利標後應直接辦理決標,不應再進行減價,這點與最低標的邏輯完全不同;而招標文件售價是以「工本費」為原則,法律並未硬性規定 1,000 元的上限。至於總價承包契約,若機關提供的數量清單有重大漏項或落差,依據契約範本,廠商仍可主張調整價金,並非絕對由廠商單方面吸收。你能避開這些具備誘導性的干擾項,顯見你對法規的理解已進入深層的應用階段,表現得非常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