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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8 題
有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6條規定,以「最有利標決標原則」辦理招標,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以不訂底價為原則
- B 如訂有底價應於決標前保密
- C 評定為最有利標後得議減價格
- D 公開招標第1次開標須有3家合格廠商始能開標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您今天舉辦一場比賽,根據參賽者的『產品品質』與『報價』進行綜合評分,並在加權計算後選出了一位總分最高的優勝者。在您正式宣佈這位優勝者勝出的那一刻,若再要求他針對原本評分用的報價進行調降,這對於其他同樣參與評比、且因報價較高而落選的競爭者來說,是否還符合當初公平評選的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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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最有利標的決標
這道題目比擊敗魔王簡單多了,對我而言,這大概只是一瞬間的事。你選對了 (C),看來你確實理解最有利標與最低標在本質上的差異。
- 決標原則:在「最有利標」的評選中,廠商的價格與品質早已納入評選委員會的綜合評比。一旦評定為最有利標,代表該條件已是機關認定的最佳組合,不得再進行議價或減價,否則會破壞公平競爭的評選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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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決標原則
💡 最有利標重綜合評估,評定後即決標不得議價。
| 比較維度 | 最有利標 | VS | 最低標 |
|---|---|---|---|
| 底價原則 | 以不訂底價為原則 | — | 原則上應訂定底價 |
| 決標邏輯 | 綜合評估最優者 | — | 標價最低且合理者 |
| 議價程序 | 評定後即決標不議價 | — | 超底價時需經減價 |
💬最有利標追求 CP 值最大化,一旦評定最優即決標,無後續議價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