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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23 題

下列何者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否則機關不能據以辦理?
  • A 辦理部分驗收
  • B 逾期違約金之計罰
  • C 驗收不符時,改正期限之訂定
  • D 減價收受之減價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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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兩方簽訂契約,一方在履約時遲到了,但契約裡完全沒有提到「遲到要賠多少錢」,那麼在法律程序上,受害的一方可以直接隨便喊出一個罰款金額嗎?為了確保所有投標廠商在競爭前都能評估潛在的財務風險,哪一種條款必須在一開始的公告中就透明化,才不會造成後續履約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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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中關於「招標文件應記載事項」的法律性質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類題目考驗的不只是記憶力,更是對「私法自治」與「行政透明」原則的掌握。

違約罰則與契約預定

在政府採購實務中,逾期違約金屬於對廠商的一種金錢負擔,本質上是「損害賠償額之預定」。基於公平競爭與誠信原則,機關若要對廠商課予違約金,必須在招標文件與契約中預先載明計罰標準。若招標文件隻字未提,機關在後續履約過程中便缺乏要求違約金的「請求權基礎」。相較之下,如 (D) 減價收受或 (C) 改正期限,在《政府採購法》第 72 條等法條中已有原則性規範,即使文件漏未細訂,機關仍可依法規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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