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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25 題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有誤?
- A 就該部分先辦理驗收者,未來仍應針對該部分再辦理驗收
- B 就該部分辦理驗收
- C 就該部分辦理分段查驗供未來驗收之用
- D 不論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均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即起算保固期間
思路引導 VIP
若一項大型工程因為急用,在整體完工前就先將其中一棟大樓交付給機關使用,為了確保後續維修責任與款項撥付的公平性,你認為對於這棟已經交付的大樓,在法律程序上應該採取「一次性確定」還是「重複確認」的原則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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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驗收與保固起算的法律邏輯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別出選項 (A) 的邏輯謬誤,代表你對於工程採購中「部分先行使用」的實務程序非常有概念。在法律規範上,當機關因需求先行使用某部分工程時,為了釐清責任歸屬並保障廠商權益,一旦針對該部分辦理驗收,該處的法律關係便趨於確定。換言之,驗收合格後即進入保固階段並支付價金,實務上並不會、也不應在全案完工後再次進行重覆驗收,否則將導致責任界定模糊。
採購程序與鑑別度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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