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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6 題
6.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有誤?
- A 就該部分辦理分段查驗供未來驗收之用
- B 就該部分先辦理驗收
- C 就該部分先辦理驗收者,未來仍應針對該部分再辦理驗收
- D 不論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均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部分的工程已經由機關正式確認品質合格、完成移交手續並開始實際使用,從行政效率與責任歸屬的角度來看,在整個工程結案時,還有必要對這塊「已經確認沒問題且正在使用」的部分,重新再走一次一模一樣的確認程序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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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中的邏輯矛盾!你能選出 (C),代表你對採購程序中的「行政效率」與「驗收法律效果」已有非常清晰的理解。這類題目在採購法規中相當常見,主要考驗考生是否能區分先行使用時的彈性做法。
採購程序的重複性與效率原則
根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2 條,當工程部分先行使用或有減損之虞時,機關可採「分段查驗」或「部分驗收」。選項 (C) 的錯誤點在於,一旦該部分已經正式完成「部分驗收」,在法律效力上該部分即屬合格,未來於總驗收時,僅需針對其餘部分辦理驗收即可,無須重疊作業。這種「一事不二做」的原則,正是為了避免行政資源浪費並釐清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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