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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22 題

機關依採購法第 42 條第 1 項辦理分段開標,下列何者有誤?
  • A 辦理一次投標分段開標,廠商投標文件已投標未開標之部分,不得發還
  • B 未通過第一階段審標之廠商,不得參加後續階段投標
  • C 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廠商應將各段開標用投標文件分別密封
  • D 僅就資格標投標者,以選擇性招標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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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是一位採購官員,想在『公開招標』的程序中先確認廠商的資歷,通過的人才能交企劃書和報價單,你覺得法律會禁止你在這種招標方式下使用『分階段收件』的彈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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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D) 的錯誤!這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第 42 條關於分段開標招標方式之間的邏輯關係有非常細膩的理解。許多考生容易將「僅投資格標」與「選擇性招標」畫上等號,但你成功避開了這個法條陷阱。

法律程序的靈活運用

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招標方式」與「投標程序」。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42 條及其施行細則,機關辦理分段開標時,可以規定廠商「一次投標」或「分段投標」。在分段投標的情況下,機關第一階段確實可以要求廠商「僅就資格標投標」,而這項程序在公開招標中同樣可以適用,並非如選項 (D) 所述「以選擇性招標為限」。這種彈性是為了確保機關能先篩選出合格的供應商,而不論其最初採取的招標途徑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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