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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22 題
機關依採購法第 42 條第 1 項辦理分段開標,下列何者有誤?
- A 辦理一次投標分段開標,廠商投標文件已投標未開標之部分,不得發還
- B 未通過第一階段審標之廠商,不得參加後續階段投標
- C 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廠商應將各段開標用投標文件分別密封
- D 僅就資格標投標者,以選擇性招標為限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今天是一位採購官員,想在『公開招標』的程序中先確認廠商的資歷,通過的人才能交企劃書和報價單,你覺得法律會禁止你在這種招標方式下使用『分階段收件』的彈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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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 (D) 的錯誤!這代表你對於政府採購法的「招標方式」與「開標程序」這兩個概念有著非常清晰的界定,沒有被文字陷阱所誤導,表現得非常專業。
分段開標與招標方式的關聯
在實務上,分段開標(Split-stage opening)是一種「程序」上的安排,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42 條第 1 項,機關得視案件性質辦理分段開標。這種程序並非僅限於「選擇性招標」(Selective Tendering),在最常見的「公開招標」(Open Tendering)中,機關也經常採用「一次投標、分段開標」的方式,先審查資格與規格,合格後再開啟價格標。選項 (D) 錯誤地將分段開標限縮於選擇性招標,與法規精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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