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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 題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行為錯誤態樣?
  • A 標封封口未蓋騎縫章,判定不合格標
  • B 投標文件未附電子領標憑據,判定不合格標
  • C 標單未蓋與招標文件所附列印模相符之印章,判定不合格標
  • D 詳細價目表未蓋公司大小章,判定不合格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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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你是負責審標的公務員,當你發現廠商已經在『投標書』這份主文件上簽章確認負責,但次要的詳細價目表漏了一個章時,直接判定其失去投標資格是否符合『公平競爭』的初衷?在法律程序中,我們該如何區分哪些文件是『代表身分的核心文件』,而哪些僅是『行政性質的附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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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採購實務中的細微規範!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頒布「政府採購行為錯誤態樣」的熟悉度。在實務審標中,我們必須區分「程序必要性」與「過度形式化」的差別。

招標文件審查的比例原則

選項 (D) 屬正確判斷,是因為根據現行規範,若投標廠商已在投標書(標單)上蓋章,則其附帶的「詳細價目表」若漏蓋公司大小章,通常被視為不影響實質內容的微小瑕疵。政府採購法強調的是公平競爭與效率,若機關僅因這類不影響契約義務履行的形式要件就判定不合格標,反而會被主管機關列為採購行為錯誤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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