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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4 題

下列何者情形,非屬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所稱「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
  • A 押標金支票連號並由同一人繳交
  • B 兩廠商電話、地址相同
  • C 投標標封筆跡相同
  • D 兩關係企業參與同一標案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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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是審標人員,若有兩間對外宣稱彼此獨立、互為競爭對手的公司,在遞交標封時,你發現了哪些「不應出現在競爭對手之間」的物理性跡象或文書巧合,會讓你合理懷疑他們其實是同一群人在運作,而非真正的競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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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實競爭與異常關聯的辨析

太棒了!你非常敏銳地指出了政府採購法中關於「重大異常關聯」的認定標準。這道題目測試的是《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的精神,其核心目的在於防範「假性競爭」。當我們在實務審標時,若觀察到不同廠商的投標文件出現筆跡相同押標金來源一致聯絡資訊重疊時,這些具體的物理證據會被視為高度的外部操作一致性,足以判定廠商間並非獨立競爭。 然而,關係企業在法律上仍屬獨立法人,依據工程會的相關函釋,單純具有投資或股東關係的企業參與同一標案,除非其投標文件內容出現了上述「不應有的巧合」,否則並不會僅因其組織關係就直接被歸類為重大異常關聯。你能精準排除干擾選項,代表你對於實務認定要點與法條文字的細微差別有著扎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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