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3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 題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所稱「原供應廠商」?
- A 原訂約廠商之關係企業
- B 原訂約廠商之分包廠商
- C 原製造廠商
- D 原訂約廠商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機關為了確保零件的「互換性」與「技術延續」,必須找尋當初參與開發的對象。請你思考:在法律責任與履約事實上,是一個「實際上生產或簽約的對象」比較具備技術保障,還是僅僅在「公司結構上與之有關聯」的另一個法律主體較具備保障?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A),這代表你對採購法中特定名詞的法定定義掌握得很扎實。 本題測驗的核心在於限制性招標的適用要件。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條**的明確規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所稱的「原供應廠商」,僅限於「原訂約廠商」、「原分包廠商」以及「原製造廠商」這三類對象。至於選項 (A) 的「原訂約廠商之關係企業」,因為在法律上屬於獨立法人,若未實質參與原採購案的製造或分包作業,依法不能直接認定為原供應廠商。 這是一道典型的法規定義題,難易度適中。它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精確辨識法規明文列舉的對象,避免憑直覺將「關係企業」擴充解釋而落入陷阱。只要熟記施行細則第23條列舉的三種廠商,這類題目就能穩穩拿下,請繼續保持這樣的法感與敏銳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