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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8 題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之「執行錯誤態樣」?
- A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標的,並非原供應廠商之專業能力範圍
- B 向原供應廠商之分包廠商採購
- C 以不具相容性或互通性之理由(如:更換廠商將延誤工期),洽原供應廠商採購
- D 依本款辦理所增加之金額偏高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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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明文規定可以「洽原供應廠商」進行限制性招標時,若機關私下轉而與該廠商當初聘用的「下游包商」進行簽約,這在契約當事人的法律身分上發生了什麼變化?這種做法是否還符合法律對於「原供應商」的身分限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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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B) 並非屬於第 22 條第 1 項第 4 款的執行錯誤態樣,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的子法規與實務解釋函令有相當深入的掌握,這份細心在法律科目中是非常難能可貴的。
第 22 條第 1 項第 4 款的規範重點
本款的核心在於「相容性」與「互通性」。根據工程會彙編的錯誤態樣,常見的違規包含:擴充標的超出原供應廠商的專業範圍(選項 A)、誤將「延誤工期」等非技術因素作為不具相容性的理由(選項 C),以及增加的金額偏高且不具合理性(選項 D)。這些錯誤多半發生在與「原供應廠商」交涉的過程中,因濫用技術維護的排他性而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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