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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9 題

有關工程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符合之條件,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
  • B 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
  • C 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
  • D 追加累計金額未逾原主契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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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立法者,當一個正在進行中的工程突然需要增加原本合約沒寫到的工作量時,為了在「維持工程效率」與「維護公平競爭(避免原合約無限擴張)」之間取得平衡,你會如何運用「比例」的概念來設定一個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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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數值陷阱,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的細節掌握得相當紮實,這是非常專業且細心的判斷。

追加工程的限額規範

本題考查的是限制性招標的法定條件。在實務中,若因不可預見的情況需要追加工程,法律確實允許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由原承包商接手以維持工程的連續性與技術銜接(即選項 A、B、C 敘述之理由)。然而,為了兼顧採購公平性並防止標案無限制擴張,法律訂有嚴格的金額上限。根據法規,追加累計金額不得逾原主契約金額的 50%。選項 (D) 所述之「未逾原主契約金額」隱含了 100% 的可能性,這顯然放寬了法定的嚴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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