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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9 題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有關「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其是否逾50 %之計算,下列何者正確?
- A 單次金額/原主契約金額
- B 追加與追減絕對值之累計金額/原主契約金額
- C 追加與追減之累計金額/原主契約金額
- D 追加累計金額/原主契約金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用「追減」的金額來抵銷「追加」的金額,那麼一個機關是否可能透過刪除原本合約中大量的項目,來交換並塞入更多原本合約沒有的新工程,卻依然讓總金額維持在比例限制內?為了防止機關透過「明減暗增」的方式來規避重新招標的義務,你認為監管單位應該只看最後的「差額」,還是應該嚴格盯緊「新塞進來」的部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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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關於「契約變更」的計算邏輯!能正確選出 (D),代表你對於採購契約中追加預算的控管原則有著相當清晰且紮實的認識。
累計追加金額的控管邏輯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6 款以及相關細則規定,計算是否逾原主契約金額 50% 時,核心在於監核「新增加的工程規模」。法律設計的初衷是為了防止機關透過不斷變更契約來規避公開招標,因此在計算比例時,採取的是「只計增加、不扣追減」的嚴格標準。其計算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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