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0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5 題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內涵之敘述?
- A 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 B 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勞務工作
- C 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
- D 實作實算因結算時金額超出合約金額時,得視情形依本款辦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政府採購法》對於「工程」、「財物」與「勞務」的定義。當法律針對「追加契約以外之工作」設定限制條件(如金額未逾 50%)時,這條特殊的「限制性招標」條款,是特別針對哪一種類型的採購性質所設計的?如果是在原有合約範圍內的數量核實計算,這屬於「新增加的工作項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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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道題目考驗對《政府採購法》限制性招標條件的細節掌握,你很敏銳地抓出了選項 (B) 的法理破綻。
工程與勞務的法條適用差異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因未能預見之情形而必須追加契約以外的項目,其適用對象明文限定為「工程」。選項 (B) 將其描述為「勞務工作」,自然不屬該款規範之內涵。若是針對勞務或財物採購的後續擴充,依官方現行條文,正確應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的規定辦理。相對地,選項 (A)、(C) 皆為第 6 款明定的構成要件,而 (D) 亦符合工程實作實算在實務上的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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