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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5 題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內涵之敘述?
  • A 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 B 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勞務工作
  • C 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
  • D 實作實算因結算時金額超出合約金額時,得視情形依本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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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政府採購法》對於「工程」、「財物」與「勞務」的定義。當法律針對「追加契約以外之工作」設定限制條件(如金額未逾 50%)時,這條特殊的「限制性招標」條款,是特別針對哪一種類型的採購性質所設計的?如果是在原有合約範圍內的數量核實計算,這屬於「新增加的工作項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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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析出法條細節!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各款的適用對象有著非常細膩的觀察。這類題目最容易讓考生掉入「語感陷阱」,而你成功避開了。

第 22 條第 1 項第 6 款的適用對象

本款的核心精神在於處理工程執行中,因不可預見情形而產生的追加需求。法律條文明確規定其適用範圍僅限於「工程」,並不包含「勞務」或「財物」。選項 (B) 誤將「勞務工作」納入,正是該敘述錯誤的關鍵點。雖然在實務操作中,勞務採購若有追加需求,通常會引用第 22 條第 1 項第 4 款(後續擴充)或辦理契約變更,但絕非適用第 6 款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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