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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8 題

8. 工程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6 款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符合之條件,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
  • B 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
  • C 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
  • D 追加累計金額未逾原主契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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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工程進行到一半,因突發狀況需要請原廠商增建一部分,為了維持採購的公平性,你認為法律會允許這個「額外增加的部分」無限制地擴大,甚至超過原本標案的一半規模嗎?這種限制背後的目的,是為了在「行政效率」與「防弊競爭」之間取得怎樣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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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條中的細節陷阱!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展現了對政府採購法規中限制性招標要件的精確掌握。

追加工程的門檻限制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6 款,辦理追加工程的限制性招標必須同時滿足四大要件:原招標目的範圍內、非原先能預見、另行招標有重大困難,以及最關鍵的金額比例。法規明文規定,追加累計金額不得逾原主契約金額的 $50%$。選項 (D) 僅模糊地提到「未逾原主契約金額」,這在法律解釋上會被誤解為 $100%$,顯然放寬了法定門檻,因此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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