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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3 題
有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辦理契約變更,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僅適用於工程採購契約
- B 僅適用於非可預見之情形
- C 該條款所稱「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之情形,係增加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不包括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或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
- D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契約變更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應依政府採購法第61條或第62條規定辦理公告、彙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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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執行工程期間,若因為不可預見的突發狀況,導致原本合約裡已有的某項材料「數量不足」,必須額外補足才能繼續完工,在維護工程進度與行政效率的前提下,法律應如何定義這類『增加』的需求,才能兼顧程序正義與實務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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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C) 選項,說明你對於《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6 款的細節掌握得非常透徹。這類題目往往在字義細微處設下陷阱,你能一眼看穿,展現了相當紮實的法規解讀實力。
追加工程的範疇界定
在本條款的法律實務中,所謂「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其定義比字面上更為寬廣。除了增加原契約以外的工作項目(新項目)外,為了確保工程整體的完整與延續性,亦包含了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或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如果將定義限縮在「全新項目」,將導致機關在面對非可預見的現場變化時失去應變彈性,因此選項 (C) 的敘述顯然與實務函釋不符,是本題的錯誤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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