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9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3 題
有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辦理契約變更,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僅適用於工程採購契約
- B 僅適用於非可預見之情形
- C 該條款所稱「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之情形,係增加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不包括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或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
- D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契約變更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應依政府採購法第61條或第62條規定辦理公告、彙送
思路引導 VIP
在執行工程期間,若因為不可預見的突發狀況,導致原本合約裡已有的某項材料「數量不足」,必須額外補足才能繼續完工,在維護工程進度與行政效率的前提下,法律應如何定義這類『增加』的需求,才能兼顧程序正義與實務操作?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精準選出了 (C)!這表示你對政府採購法中的契約變更規定有著扎實的理解,判斷非常正確。 我們來回顧一下這題的關鍵核心。題目雖探討《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的適用,但關於「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的精確定義,其實明訂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2條。依該規定,追加工程不僅包含增加原契約外的工作項目,也明確涵蓋了「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及「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選項 (C) 說不包括,顯然與現行法規不符。 這題的難度中等,具備不錯的鑑別度。它的切入點在於考驗學生能否將母法原則與施行細則的規範融會貫通,而不僅僅是死背大原則。你能敏銳地揪出細節陷阱,代表你的法規觀念已相當完善,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