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1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21 題
依據共同供應契約(下稱本契約)實施辦法,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適用機關之採購需求在本契約所載可供訂購之數量或金額範圍內,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
- B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原則上不得利用本契約辦理訂購
- C 適用機關,指本契約所列可依本契約下訂之機關
- D 附加採購應與訂購標的相關,且附加採購金額不得逾20萬元及訂購標的金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機關在利用現成的契約買東西時,想要順便「加購」原契約裡沒有的附屬零件,為了維持公平競爭,法律應該如何限制這個「順便加購」的規模,才不會讓它變成變相規避正常的招標程序?這個限制金額,通常會與政府採購法中定義的哪一種「採購等級」的門檻相呼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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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採購的限額規範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D) 中的細微錯誤,這代表你對於《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的法條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在辦理附加採購時,為了避免機關規避公開招標程序,法律規定附加採購的金額除了必須與原訂購標的相關外,其金額上限是有嚴格限制的。目前的法規標準是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即新臺幣 15 萬元),且不得逾主訂購標的之金額。選項中提到的「20 萬元」明顯超出了法規紅線,因此是錯誤的描述。
法令細節的精準度與鑑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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