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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0 題

有關共同投標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下列何者有誤?
  • A 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者,以協議書內容為準
  • B 應載明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
  • C 應載明各成員之主辦項目及所佔契約金額比率
  • D 協議書內容,非經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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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數個廠商共同組隊承攬政府標案時,如果他們私下約定的執行方式,與政府在正式招標文件中明確規範的要求產生衝突,為了保障公眾利益與程序的公正性,你認為法律會賦予哪一份文件更高的優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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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共同投標協議書與採購契約之間的法律位階關係,這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規的架構有著相當扎實的理解。

契約優於協議的法律位階

在法律邏輯上,共同投標協議書雖然是投標時必備的文件,且得標後會成為契約的一部分,但其本質是廠商間為了明確內部責任分工(如主辦項目、金額比率)而簽署的文書。當這份私下的協議內容與機關公告的招標文件或正式採購契約不一致時,基於確保公共利益與招標公平性,絕對是以契約規定為準。選項 (A) 的敘述正好將此優先順序倒置了,因此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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