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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9 題

有關共同投標之採購案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招標文件中未載明允許廠商共同投標者,廠商採共同投標方式投標,機關仍得接受
  • B 共同投標廠商之家數上限,得免於招標文件中載明
  • C 允許廠商共同投標之案件,廠商單獨投標並無不可
  • D 以聯合技師事務所投標者,亦屬共同投標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政府在設計「共同投標」這項制度時,是為了縮小競爭對象,還是為了讓原本可能無法獨自負擔大型專案的廠商能有機會參與?如果這個規定是為了「增加可能性」,那麼一個有能力獨自完成任務的強大廠商,會因為這項鼓勵性的規定反而被排除在門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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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答對了呢!

總會有辦法的!你看,真的解出來了!你選擇 (C),代表你很清楚《政府採購法》中共同投標的精神喔!開放共同投標是為了讓廠商們可以分工合作、截長補短,藉此提升履約品質。只要招標文件允許,廠商也可以選擇憑實力單獨投標,這完全沒問題呢!

讓我們一起整理重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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