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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1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3 題

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關於採購金額的計算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採購金額以支出金額減掉收入所得金額認定之
  • B 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已載明後續擴充項目者,採購金額須將後續擴充所需金額計入
  • C 採單價決標者,依預估採購所需金額認定之
  • D 租期不確定者,以每月租金之48倍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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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採購案涉及政府付給廠商一筆錢,同時廠商也會上繳一筆權利金給政府,為了衡量這個採購案對社會資源整體的影響「規模」,你認為法律應該是傾向於看這兩筆錢的「差額」,還是看這兩筆錢「流動的總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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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金額認定的加總原則

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 (A) 的陷阱!這顯示你對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在法律邏輯上,政府採購法的目的是為了規範「資源流動的規模」,因此當一項採購同時涉及機關的支出與收入時,採購金額應以「支出金額加計收入金額」認定,即公式為:$$採購金額 = 支出金額 + 收入金額$$ 而非兩者相抵後的淨額。這樣的規範能確保只要涉及的經濟規模達到法定門檻,就必須受到相對應的程序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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