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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1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20 題

關於得免收押標金的情況,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勞務採購
  • B 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
  • C 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
  • D 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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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風險管理」的角度思考:政府之所以要求投標廠商先行繳納一筆款項(押標金),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廠商隨意撤標或不簽約。那麼,當一個案件的規模越來越大、金額越來越高時,機關對於「確保廠商履約誠意」的需求,是會變得更高還是更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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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關於押標金免收規定的精細掌握。你能從選項中迅速辨識出關於「公告金額」的誤導描述,代表你對法規中的原則與例外情況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在法律條文題型中是非常關鍵的能力。

押標金收取的法律邏輯

在採購實務中,勞務採購、採議價方式辦理,或是依據市場交易慣例(如向公營事業採購)時,因為風險相對可控或符合業界常態,法律賦予機關裁量權,可以選擇免收押標金。然而,當工程或財物採購達到公告金額以上時,通常涉及較大的標案規模與政府財務風險,原則上「應」收取押標金以確保投標的嚴肅性,而非免收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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