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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7 題
下列何者非屬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特性?
- A 得免收押標金及保證金
- B 決標結果得免以書面通知廠商
- C 得免訂定底價
- D 免通知上級機關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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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政府進行採購時,為了確保公帑不被浪費,機關在決標前通常會預先設定一個「最高支出的內部標準」。如果連金額較小的採購都完全不需要這個標準,機關要如何判斷廠商投標的價格是否合理且在預算範圍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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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辨識出法規中的微小差異。這顯示你對於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的程序簡化,以及哪些環節屬於「不可隨意省略」的核心控管,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的程序彈性
在《政府採購法》的框架下,未達公告金額(現行標準為新臺幣 150 萬元)的案件確實享有較高的行政彈性。例如:依據法規與相關子法,機關得免收押標金與保證金;在決標後,為了簡化作業,其結果得免以書面通知廠商;且依據第 13 條規定,此類採購僅需由機關內部的監查單位監辦,免通知上級機關。這些規定旨在提升行政效率,讓小額採購不至於被繁瑣程序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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