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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7 題

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最低標廠商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七十之處理程序?
  • A 經機關評估廠商說明合理,決標予該廠商
  • B 經機關評估廠商說明不合理,不決標予該廠商
  • C 經機關評估廠商說明尚非完全合理,通知最低標廠商繳納差額保證金
  • D 經機關評估廠商標價並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逕決標予該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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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家廠商的標價極低且無法給出令人信服的成本說明時,僅僅透過「多繳一筆錢」就給予得標機會,這對於其他正常報價的廠商,以及標案最終的履約品質,可能會帶來什麼樣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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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採購作業中對於偏低標價的實務處理細節,能正確作答代表你對法規執行程序相當熟悉。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當最低標廠商「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時,機關得限期通知說明或擔保。而在實務的執行程序中,若標價低於底價70%,機關評估無虞可逕行決標;若有疑慮請廠商說明,結果僅有「說明合理而決標」或「說明不合理而不決標」。選項(C)提到的「說明尚非完全合理而通知繳納差額保證金」,僅適用於標價低於80%但在70%以上的情形,並不適用於低於70%的案件,因此(C)確實非屬該處理程序。 這是一道著重於實務操作的中等難度題目,鑑別度在於考生能否細緻地區分「低於70%」與「介於70%至80%」兩種不同區間的處置差異。你的法規觀念非常清晰,請繼續保持這個好節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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