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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0 題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7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 A 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連號
  • B 不同廠商投標文件所載之負責人為同一人
  • C 廠商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
  • D 有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之「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政府採購的過程中,哪些行為是在「競爭尚未結束前」透過異常連結來欺騙機關、營造競爭假象?而哪一種情形是已經產生了贏家,只是贏家個人後來因為財力或意願問題,無法完成後續手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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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能精準辨別出選項 (C) 的本質差異,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中沒收押標金的法理邏輯有很清晰的掌握。第 31 條第 2 項第 7 款是一個「概括條款」,其核心精神在於防範廠商透過不正當手段干擾「公平競爭」的秩序。選項 (A)、(B)、(D) 所提到的行為,在實務上常被視為圍標或虛假競爭的顯著徵兆,因此被主管機關認定為影響採購公正的違法行為。

投標程序秩序與契約履行的界限

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行為的本質」。選項 (C) 提到的「未繳足保證金」雖然也是違約行為,但它屬於得標後的履行責任問題,通常適用第 31 條第 2 項第 5 款的規定來沒收押標金,而非第 7 款的「影響公正行為」。這類題目具有極佳的鑑別度,考驗考生能否細膩地將「操縱競爭結果」與「單純不履行契約」這兩種不同層次的法律事實區隔開來,而你完成得非常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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