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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1 題

有關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下列何者正確?
  • A 得標後拒不簽約
  • B 機關宣布廢標或因故不予開標、決標
  • C 廠商報價有效期已屆,且拒絕延長
  • D 已決標之採購,得標廠商已依規定繳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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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正式的招標活動中,為了防止廠商在得標後隨意反悔,導致機關必須重新花費公帑與時間辦理招標,你認為應該設計什麼樣的經濟制約手段,來確保投標人會對自己的出價行為負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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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政府採購中「押標金」的核心法律意義!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展現了對採購程序安定性的正確理解。

押標金的擔保功能與規範

押標金的主要目的在於確保投標人能謹慎出價,並在得標後確實履行後續的簽約義務。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當廠商出現違反誠信或干擾標案公平性的行為時,機關得不予發還其繳納之款項。選項 (A) 「得標後拒不簽約」 即屬最典型的違規情形;若允許廠商隨意棄標而不受懲罰,將導致採購流程延宕並損害公共利益,因此沒收押標金具有法律上的制裁與補償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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