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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23 題

廠商對於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爭議,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之金額門檻值為何?
  • A 不論金額大小
  • B 查核金額以上
  • C 公告金額以上
  • D 巨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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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機關依法決定沒收或追回廠商的一筆款項時,從保護廠商權利與公平競爭的角度來看,這項救濟權利的開啟,應該是取決於該筆款項的數額是否夠大,還是取決於機關這項行為本身是否合法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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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你清楚地判斷出,當遇到招標機關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的爭議時,廠商提出申訴是不論金額大小皆可進行的。

押標金爭議的救濟權利

這裡要特別釐清一個重要的法規適用觀念:雖然題目提到了《政府採購法》第31條,但依據現行官方條文,第31條僅規定了押標金不予發還或追繳之情形及時效,並未明文規定救濟程序。然而,因為沒收或追繳押標金的決定,會直接剝奪廠商的財產權(實務上定性為行政處分),為了充分保障人民權利,對於此類押標金爭議的救濟,特別排除了常規採購申訴必須達到「公告金額以上」的門檻限制。因此,無論採購案的金額多寡,廠商皆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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