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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23 題

廠商對於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爭議,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之金額門檻值為何?
  • A 不論金額大小
  • B 查核金額以上
  • C 公告金額以上
  • D 巨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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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機關依法決定沒收或追回廠商的一筆款項時,從保護廠商權利與公平競爭的角度來看,這項救濟權利的開啟,應該是取決於該筆款項的數額是否夠大,還是取決於機關這項行為本身是否合法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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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救濟的程序正義

在《政府採購法》的架構下,押標金的發還或追繳涉及廠商實質的財產權益。根據法規與相關釋示,廠商若對於機關依第 31 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的處理結果不服,其救濟程序準用關於招標、審標、決標爭議的處理規定。這類救濟機制為了確保程序正義,並未對爭議標的設定金額門檻,因此無論爭議金額高低,廠商皆可依法提出異議及申訴。這與一般履約爭議可能涉及的不同救濟門檻有所區別,是法規中特別保障廠商參與權的重要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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