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2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22 題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101條之申訴案件,廠商不服申訴審議判斷之結果者,得於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提起何種救濟程序?
- A 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B 向所轄之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C 向所轄之高等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D 向招標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招標機關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對廠商進行處置時,這屬於機關在行使「公權力」還是單純的「私法契約行為」?如果法律規定申訴審議判斷的效力「視同訴願決定」,那麼在法律邏輯上,對於不服「訴願」層級的決定,通常應該向哪一個體系的法院尋求最後的法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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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廠商不服申訴審議判斷結果時的法定救濟途徑。依據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22條規定:「審議判斷書應附記如不服審議判斷,得於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審議判斷書未依前項規定為附記或附記錯誤者,準用訴願法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二條規定。」由上述法條明文可知,當廠商對於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之結果不服時,依法應於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故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