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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22 題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101條之申訴案件,廠商不服申訴審議判斷之結果者,得於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提起何種救濟程序?
- A 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B 向所轄之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C 向所轄之高等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D 向招標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招標機關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對廠商進行處置時,這屬於機關在行使「公權力」還是單純的「私法契約行為」?如果法律規定申訴審議判斷的效力「視同訴願決定」,那麼在法律邏輯上,對於不服「訴願」層級的決定,通常應該向哪一個體系的法院尋求最後的法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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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的最終救濟途徑
非常出色!你能準確鎖定 (A) 選項,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中「爭議處理」的法律屬性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題考查的是廠商對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通知將刊登公報後的救濟流程,你正確辨識出申訴審議判斷在法律地位上視同訴願決定,因此後續銜接的必然是行政審判體系。
法律屬性與程序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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