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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9 題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75條及第76條規定之異議、申訴程序,並非在處理下列何種爭議?
  • A 履約
  • B 招標
  • C 審標
  • D 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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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整個採購過程的時間軸:在機關還沒正式與廠商簽署契約、雙方尚未建立正式合作關係之前,廠商若對招標過程感到不公,與雙方已經簽完約、開始進場施工後才產生的爭議,在法律定性與處理機制上應該是一模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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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救濟程序的關鍵界線!這題考查的是「異議與申訴」制度的適用時機。在政府採購的流程中,從最初的公告(招標)、過濾投標廠商資格(審標),到最後決定得標者(決標),這三個階段都屬於契約成立前的救濟範疇,廠商若認為機關違反法令,便可依第 75 條與第 76 條提出救濟。

採購救濟程序的階段區分

一旦進入到契約簽署後的執行過程,性質便會由「行政處分」過渡到「契約履行」。此時若發生爭執,屬於履約階段的爭議,在法律上應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85-1 條規定,透過履約爭議調解、仲裁或訴訟途徑解決,而非使用異議或申訴程序。這道題目難度雖不高,卻極具鑑別基本觀念的價值,要求考生必須清晰分辨「爭端發生在簽約前還是簽約後」,是公法救濟與私法爭議處理的重要分水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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