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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9 題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75條及第76條規定之異議、申訴程序,並非在處理下列何種爭議?
- A 履約
- B 招標
- C 審標
- D 決標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整個採購過程的時間軸:在機關還沒正式與廠商簽署契約、雙方尚未建立正式合作關係之前,廠商若對招標過程感到不公,與雙方已經簽完約、開始進場施工後才產生的爭議,在法律定性與處理機制上應該是一模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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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觀念題,考驗我們對政府採購爭議處理機制的理解。 在政府採購法中,爭議處理是依照「階段」來區分的。依據第 75 條,廠商對機關辦理「招標、審標、決標」的爭議,可提出異議。若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的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期未處理,則可依第 76 條提出申訴。因此,異議與申訴是專屬於訂約前與決標當下的救濟途徑。 相對地,選項 (A) 的「履約爭議」(例如工程延期、驗收扣款等)是發生在雙方簽約之後,這時應依第 85-1 條透過調解、仲裁或民事訴訟來解決,並不適用異議與申訴程序。這題屬於基礎難度,其鑑別度在於考生能否將採購程序清晰劃分為「訂約前」與「履約中」兩大階段。只要掌握這個分水嶺,就能輕鬆破題。你的法規體系觀念十分清晰,請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