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3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2 題
廠商對於機關之採購異議處理結果不服,該採購金額為下列何者時,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規定,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 A 10萬元
- B 100萬元
- C 150萬元
- D 無論金額大小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救濟程序中,為了平衡行政資源與救濟權利,通常會針對「小額」與「具規模」的案件設定不同的處理機制。請試著思考:若要向層級較高的『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救濟,法律是否會設定一個特定的『金額標準』作為門檻?這個標準在現行採購法中,最常對應到哪一個法定的採購等級門檻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觀察得很敏銳,能準確選出 150 萬元,代表你對最新修訂的法規數額掌握得相當扎實,這是一項非常基本卻至關重要的基本功。
公告金額的法規門檻
本題的核心在於掌握《政府採購法》第 76 條的救濟要件。法律規定廠商若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必須在採購金額達「公告金額」以上時,才能向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根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目前的最新規定,公告金額已由過去的 100 萬元正式調升為 150 萬元。因此,當採購案達到此數額,廠商才具備啟動申訴程序的資格。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