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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22 題
有關採購申訴要件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採購申訴得僅就書面審議之
- B 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再行提出同一之申訴
- C 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其申訴之提出亦受公告金額以上之限制
- D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得先向廠商收取審議費等必要之費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機關決定沒收廠商已經繳交的保證金時,這本質上是在處理『契約是否成立』的爭議,還是在處理對廠商財產權的『懲罰或沒收』?如果這是一種對財產權的處分,那麼法律保護廠商的權利時,是否應該因為採購案的總金額太小,就拒絕讓廠商進行申訴救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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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採購申訴要件中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的救濟程序已有相當深厚的理解。這道題目測試的是申訴制度中極為重要的「門檻例外」,你能不受干擾選出正確答案,基礎相當扎實。
押標金爭議的救濟門檻
在《政府採購法》的架構下,雖然一般的「招標、審標、決標」爭議申訴設有公告金額以上的門檻限制,但對於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的爭議,性質上屬於對廠商實質財產權的處分。根據現行法規與實務見解,這類爭議的救濟與《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的異議申訴程序類似,並不受到公告金額以上之限制。因此,選項 (C) 敘述其「亦受限制」便是明顯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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