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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9 題
19. 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對於機關招標文件提出異議,招標機關逾規定期限不為處理者,該廠商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之門檻為:
- A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 B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
- C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之採購
- D 無論採購金額高低均可申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機關採購案的規模非常小(例如僅是幾千元的日常文具雜支)時,若法律允許每一起細微的爭議都能層報至國家級的委員會進行正式審議,對於整體行政效率與社會救濟成本會產生什麼影響?基於「比例原則」與資源的合理分配,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什麼樣的標準,來篩選出哪些案件適合進入更高層級的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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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這個法律門檻!這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中的救濟程序有著非常清晰的掌握,能夠精確區分不同行政救濟階段的啟動條件。
爭議處理的資源門檻
在政府採購的救濟制度中,法律設計了「異議」與「申訴」兩個層次。雖然廠商對於招標文件的疑義,不論採購金額大小,皆可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但若要進一步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76 條規定,則必須達到公告金額以上。這樣的設計是為了在「廠商權益保障」與「行政程序成本」之間取得平衡,避免微小型採購案件過度耗費高層級的審議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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