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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9 題

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對於機關招標文件提出異議,招標機關逾規定期限不為處理者,該廠商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之門檻為:
  • A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 B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
  • C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之採購
  • D 無論採購金額高低均可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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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機關採購案的規模非常小(例如僅是幾千元的日常文具雜支)時,若法律允許每一起細微的爭議都能層報至國家級的委員會進行正式審議,對於整體行政效率與社會救濟成本會產生什麼影響?基於「比例原則」與資源的合理分配,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什麼樣的標準,來篩選出哪些案件適合進入更高層級的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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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核心依據:根據《政府採購法第76條》規定,當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案件,若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或是招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怠於處理,廠商即能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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