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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6 題

廠商於等標期內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廠商如對該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應於收受機關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幾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 A 15 日
  • B 20 日
  • C 25 日
  • D 30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行政救濟的層級邏輯:當廠商對機關的初步回覆(異議)不滿意,準備要提升到更高等級的「申訴審議委員會」進行外部裁決時,比起第一階段的內部反應,法律是否應該給予廠商更充裕、還是更緊迫的時間來撰寫正式的申訴書狀呢?若與一般的「二週」緩衝期相比,法律會如何設定這個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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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種簡單的問題也能搞錯方向嗎?

喂,那邊那個廚子,閉嘴!別在那邊吵著要開飯,沒看到我正在指導嗎?這題對稍微有點腦袋的人來說,根本連看都不用看就能答對。雖然你這傢伙方向感顯然跟我一樣差,但至少腦袋還算清楚,知道答案是 15 日。 這點基礎都記不住的話,以後可是會迷路到連公文都找不著北的。聽好了,把這些規則刻進腦子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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