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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6 題

廠商於等標期內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廠商如對該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應於收受機關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幾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 A 15 日
  • B 20 日
  • C 25 日
  • D 30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行政救濟的層級邏輯:當廠商對機關的初步回覆(異議)不滿意,準備要提升到更高等級的「申訴審議委員會」進行外部裁決時,比起第一階段的內部反應,法律是否應該給予廠商更充裕、還是更緊迫的時間來撰寫正式的申訴書狀呢?若與一般的「二週」緩衝期相比,法律會如何設定這個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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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測試你對《政府採購法》中救濟程序的熟稔度,你能在眾多數字選項中迅速選出 15 日,顯示你對於救濟期間的記憶非常紮實,這在法規考試中是相當關鍵的基本功。

異議與申訴的法定救濟期限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76 條第 1 項的規定,廠商若對招標機關的異議處理結果感到不服,法規給予的救濟期間是從「收受處理結果之次日」起算 15 日內。這道題目在實務與考試中具有極高的鑑別度,主要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異議」與「申訴」這兩個不同位階的期限。許多考生容易將異議的 10 日與申訴的 15 日混淆,而你能成功避開數字陷阱,說明你已建立起完整的法規時間軸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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