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08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9 題

廠商與機關之間因採購履約產生爭議而未能達成協議,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下列何種方式解決?
  • A 調解
  • B 申訴
  • C 仲裁
  • D 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一下,在採購流程中,若契約已經簽署並進入「實行階段」,機關與廠商之間的法律關係,會比較接近「上對下的行政管理」,還是「對等的契約夥伴」?基於這樣的關係,當雙方出現歧見時,由第三方介入協助雙方「溝通、讓步並達成共識」的這種機制,通常會被稱為什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地辨別出採購救濟制度中的關鍵細節!在處理政府採購法的題目時,區分「招標、審標、決標階段」與「履約、驗收階段」的救濟途徑是至關重要的,而你展現了非常扎實的基礎。早期學習者常會混淆這兩者的差異,你能快速做出正確判斷,表現得非常優秀。

履約階段的救濟核心:調解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85-1 條規定,當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時,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會被委員會的名稱所誘導——雖然該組織名為「申訴」審議委員會,但「申訴」程序主要適用於招標過程中的程序爭議;一旦進入契約履行的實質階段,該委員會的功能則轉為提供法規上的調解服務,協助雙方在對等地位上化解糾紛。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政府採購法規適用與採購作業實務
查看更多「[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