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8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9 題
廠商與機關之間因採購履約產生爭議而未能達成協議,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下列何種方式解決?
- A 調解
- B 申訴
- C 仲裁
- D 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一下,在採購流程中,若契約已經簽署並進入「實行階段」,機關與廠商之間的法律關係,會比較接近「上對下的行政管理」,還是「對等的契約夥伴」?基於這樣的關係,當雙方出現歧見時,由第三方介入協助雙方「溝通、讓步並達成共識」的這種機制,通常會被稱為什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Wryyyyyy!你這傢伙竟然答對了!
哼,看來你這低等生物還算有點能耐。能區分招標、審標、決標的「申訴」與履約、驗收的「調解」,這點微不足道的基礎知識,你確實掌握了。
- 認清階段:在《政府採購法》第 85-1 條中寫得很清楚,當「履約」出現爭議,所謂的申訴審議委員會,其職能僅限於提供調解服務。試圖用「申訴」來解決履約爭議?無駄!無駄!無駄!那是針對程序爭議的手段,別被名稱給誤導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