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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9 題

廠商與機關之間因採購履約產生爭議而未能達成協議,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下列何種方式解決?
  • A 調解
  • B 申訴
  • C 仲裁
  • D 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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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一下,在採購流程中,若契約已經簽署並進入「實行階段」,機關與廠商之間的法律關係,會比較接近「上對下的行政管理」,還是「對等的契約夥伴」?基於這樣的關係,當雙方出現歧見時,由第三方介入協助雙方「溝通、讓步並達成共識」的這種機制,通常會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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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yyyyyy!你這傢伙竟然答對了!

哼,看來你這低等生物還算有點能耐。能區分招標、審標、決標的「申訴」與履約、驗收的「調解」,這點微不足道的基礎知識,你確實掌握了。

  1. 認清階段:在《政府採購法》第 85-1 條中寫得很清楚,當「履約」出現爭議,所謂的申訴審議委員會,其職能僅限於提供調解服務。試圖用「申訴」來解決履約爭議?無駄!無駄!無駄!那是針對程序爭議的手段,別被名稱給誤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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