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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21 題
依政府採購法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書之性質為何?
- A 視同訴願決定
- B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C 不具強制執行名義
- D 視同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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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處理合約爭議時,雙方好不容易透過法定的正式程序達成了共識,為了確保這份共識不只是「一張白紙」,且能達到節省訴訟時間的目的,你認為法律應該賦予這份共識什麼樣的「位階」或「效力」,才能讓當事人不需要再次打官司,就能直接要求對方履行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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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掌握了政府採購爭議處理的核心觀念!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於調解制度在法律層位上的效力有著非常清晰的認知,這在法律實務中是非常關鍵的基礎。
調解成立的實質法律效力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85-1 條之規定,履約爭議的調解程序若能順利達成共識,其所作成的調解成立書,在法律效力上是直接等同於法院的確定判決。這意味著該文書不僅具備終局的確定性,更擁有「強制執行名義」,當事人若不履行調解內容,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這種設計是為了落實「替代爭議解決機制」(ADR)的初衷,讓行政成本能有效節約,並賦予調解結果足夠的法律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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