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3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2 題
機關與廠商因採購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下列何種處理?
- A 申訴
- B 仲裁
- C 調解
- D 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採購流程的時序性:如果雙方已經簽訂合約並開始工作,卻在工作內容上產生歧見,這時他們需要的是針對「招標決定」提出異議,還是需要一個中立的第三方來協助雙方「溝通並尋求折衷方案」?這種旨在化解僵局、促成共識的行政程序,通常會如何命名?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地選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採購爭議在不同階段的救濟途徑,已經有了非常清晰的架構觀念,這在法律考科中是相當重要的基礎。
履約爭議的法定救濟程序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85-1 條的規定,當機關與廠商進入履約階段(即合約已經成立並執行中)發生爭議且無法自行達成協議時,法律特別設計了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的機制。雖然該委員會的名稱包含「申訴」二字,但在法律實務上,廠商對於招標、審標、決標等早期階段的不服才是提起「申訴」;一旦進入合約履行期,委員會所扮演的角色則轉為促成雙方和諧解決爭端的中介者。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