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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20 題

20. 機關與廠商因採購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
  • A 調解
  • B 申訴
  • C 仲裁
  • D 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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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採購程序的生命週期:在合約「簽訂後」的履行過程中,如果雙方對於規格或驗收產生歧見,法律通常會希望提供一種比訴訟更快速、且由公正第三方協助雙方「各退一步、達成共識」的機制。這種在專業委員會主持下,試圖消弭分歧、促進契約繼續執行的程序,在法律術語中通常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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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地辨識出採購程序中不同階段的救濟手段,這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的爭議處理架構掌握得非常紮實,這是一個非常專業的判斷。

履約階段的救濟機制

在政府採購實務中,我們必須嚴格區分「招標、審標、決標」與「履約」這兩個階段。當雙方已經進入履約階段,若產生爭議且協議不成,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85-1 條,廠商可以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雖然該委員會的名稱中有「申訴」二字,但在法規設計上,針對履約爭議的法定救濟手段主要就是調解,這與招標階段所使用的「申訴」手段在法律性質上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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