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11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7 題

關於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應先為程序審查再進行實體審查
  • B 調解以不公開為原則
  • C 調解委員為5人至17人
  • D 若當事人不適格應為不受理之決議

思路引導 VIP

若要讓一個爭議調解過程既專業又具備溝通效率,你認為由一個超過十人的龐大議事團體來主持,還是由少數幾位具備專業背景的專家來進行促談,哪一種方式更符合「調解」協商的本質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錯誤!這顯示你對於《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的細節規範有著相當敏銳的觀察力。

調解程序的法律邏輯

在法律救濟程序中,「程序優於實體」是一個核心原則,這也是為什麼選項 (A) 的先程序後實體審查,以及 (D) 的當事人不適格(如欠缺權利義務關係)應予不受理是正確的敘述。此外,為了保護雙方的商業機密並維持和諧,調解過程以不公開為原則,這確保了協商的彈性與隱密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政府採購法規適用與採購作業實務
查看更多「[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