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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4 題

14. 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審議判斷性質,下列何者正確?
  • A 視同調解
  • B 視同法院判決
  • C 視同訴願決定
  • D 視同行政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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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民間廠商不服政府機關的行政處置,而向專責委員會尋求救濟時,如果這道程序是為了在正式進入「法院訴訟」前,提供一個具法律約束力的自我糾錯機制,那麼在法律位階上,這個程序的「審理結論」通常會被賦予哪一種行政救濟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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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救濟的法定地位

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政府採購救濟體系的法律定性有著清晰的理解。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83 條的規定,審議委員會所作出的「審議判斷」,在法律效力上視同訴願決定。這意味著審議判斷具有行政處分的性質,若廠商對此結果仍感到不服,便可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不需再經過一般的訴願程序。 本題在公職考試中具有極佳的鑑別度,難度屬於中等偏易,是考生必須穩拿的基礎分數。其核心難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行政爭訟」與「司法裁判」的界限。許多考生容易將其與司法機關的判決混淆,或誤認為僅是諮詢性質的指導,但你成功掌握了其作為「準司法性質行政處分」的關鍵,這對於後續理解救濟時效與程序銜接非常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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