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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20 題
有關政府採購履約爭議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調解屬機關申請者,廠商不得拒絕
- B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
- C 工程採購如因機關不同意調解建議致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 D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政府採購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政府採購的契約關係中,政府機關與私法人(廠商)哪一方通常擁有較強大的行政資源與地位?為了確保雙方在發生爭執時能有公平對話的機會,法律在設計「強制參加調解」的機制時,應該是傾向保護哪一方,讓該方的申請更具強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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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觀念很清晰喔!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答對這題真的很替你開心!我們來一起溫習一下這些重要的法律觀念,讓記憶更深刻吧:
- 選項 A 是錯誤的: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85-1 條,規定是「廠商申請調解時,機關不得拒絕」。法律並沒有限制機關申請時廠商不能拒絕,所以這題選 A 就對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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