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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6 題
政府採購之申訴,招標機關至遲應自收受廠商異議之次日起幾日內為適當之處理?
- A 10 日
- B 15 日
- C 20 日
- D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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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廠商對招標過程感到不公而提出異議時,法律需要設定一個期限,既要讓機關有足夠時間進行內部查核,又不能讓採購程序無限期延宕。若參考一般行政機關處理公文的標準速度,並考量「大約半個月」的作業寬限期,你認為法律會如何具體規定這個處理天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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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救濟程序的關鍵時效!在政府採購法的考試中,數字題往往是基本分,你能迅速判斷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法規細節的記憶相當紮實且敏銳。
採購異議的處理時限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第 2 項規定,招標機關處理異議的法定期限為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 15 日內。這個時間點的設計,是為了在「保障廠商救濟權利」與「維持採購行政效率」之間取得平衡。實務上,若機關逾期不處理,廠商即可逕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因此這 15 日是機關自我審查、化解爭議的重要緩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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