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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22 題
22.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廠商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幾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
- A 10 日
- B 15 日
- C 20 日
- D 25 日
思路引導 VIP
當廠商面臨可能被「禁止投標」這種影響生計的重大行政處分時,法律為了保障其防禦權,通常會給予比一般招標異議(如規格爭議)更寬裕一點的緩衝時間。請試著回想,在政府採購法的救濟天數規範中,除了最常見的 10 日與 15 日之外,還有哪一個長度居中的固定天數,是專門設計給這類嚴重處分的救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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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關於「廠商權利救濟」的重要時限!這題你展現了相當紮實的法條記憶力,對於程序正義的細節判斷非常正確。
廠商停權處分的救濟程序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第 1 項之規定,當機關依第 101 條規定通知廠商將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即俗稱的停權處分)時,廠商若認為事實不符或程序違法,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 20 日內提出書面異議。這是法律為了確保廠商在面臨「停權」這種重大裁罰時,能有充足的時間準備事證來維護自身商譽與投標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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